周村企业债务:股东责任、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

一、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出现欠款情况,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此后,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并无关联。

二、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

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
  1.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
  1.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
  1.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避免超期,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 若债务存在担保,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

三、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

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周村,素有“天下第一村”之称,位于山东省中部,系淄博市辖区之一,总面积263平方公里,人口32万,是一座历史悠久而又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城市。周村,区位于淄博西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7度41分至117度58分,北纬36度39分至36度54分。周村,春秋战国时期属齐国於陵邑,自古商业发达,明朝嘉靖年间已有“周村店”称谓,明末清初开始走向繁荣。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曾这样描绘:“康熙乙亥间,周村商贾云集,趁墟者,车马辐辏”。1775年,乾隆南巡时曾来过周村,并御赐周村为“天下第一村”。1904年,周村与省府济南、潍县(今潍坊)同时被清政府批准为自开之商埠后,商业更加繁荣,“日进斗金”,“驾乎省垣之上”,成为辐射鲁中、跨江(长江)越河(黄河)的著名商品集散地,被誉为“金周村”、“旱码头”。大街、丝市街、银子市街等古商业街市作为周村商业兴旺发达的历史见证至今保留完好。周村丝绸文化源远流长,历史上曾经“桑植满田园,户户皆养蚕,步步闻机声,家家织绸缎”,有“丝绸之乡”的美称。周村人文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世界著名短篇小说之王蒲松龄曾经在周村的毕氏尚书府教书33年,期间创作了脍炙人口的短篇小说集《聊斋志异》。周村花灯、民间扮玩、五音戏等民俗艺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民间扮玩的代表项目“周村芯子”已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曾在中央电视台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染坊》演绎的故事就发生在周村,又一部反映周村商业发展史的电视连续剧《旱码头》即将开拍。